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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權益

旅遊不便保險

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自2024/1/1(0時)起至2024/12/31(24時)止,於期間屆滿時,台新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

 保險項目
/投保卡別

 

卓富無限卡
環球/亞洲無限卡
昇恆昌無限卡
賓士無限卡
新光三越無限/世界卡
國泰航空世界卡
台新旺世界商務卡

財富無限卡
尊爵世界卡
台新商務/雙幣卡
FlyGo卡
國泰航空翱翔鈦金卡
街口商務卡
玫瑰Giving卡
台新旺鈦金商務卡
Gogoro Rewards 聯名卡

鈦金卡
御璽卡
晶緻卡

企業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班機延誤費用
(NT$)

每一
事故

1

1

1

1

1

7

合計(註)

2

2

2

1

2

1.4

行李延誤費用
(NT$)

每一
事故

1

1

1

1

1

7

合計(註)

2

2

2

1

2

1.4

行李遺失費用
(NT$)

每一
事故

5

4

4

4

4

2

合計(註)

10

8

8

4

8

4

旅行文件
重置費用
(NT$)

每一
事故

1

5

5

5

5

5

合計(註)

1

5

5

5

5

5

劫機補償
保險金
(NT$)

每日

1

5

5

5

5

5

行程縮短費用
(NT$)

每一
事故

5

3

3

3

3

 3

合計(註)

5

3

3

3

3

3

 

 

註1:持卡人、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歲未婚子女合計,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註2:企業卡持卡人為銀行簽發有效『企業卡』正卡之公司行號。被保險人為持卡人之員工,在公司開立差旅證明前提下保障包含企業員工之配偶及受其撫養未滿25歲之未婚子女。每一公司每一事故最高賠償人數為10人,本卡保障範圍包含「企業辦理員工海外高峰會」、「企業海外舉辦精英大會」。
註3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上表列示最高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上述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航空機票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項目及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各該被保險人於該次旅遊期間所生之費用: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旅遊不便保險之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必須全額以有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里數兌換、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里數兌換、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取消、退刷機票或團費者,即無法享有保險相關權益。

※班機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認延誤或取消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承保項目

1.班機延誤費用
班機延誤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二)被保險人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班機預訂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認延誤或取消者。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金額,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
二、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延誤期間電話費用。
四、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定期班機」指使用具適行性之航空器之班機,且其所屬航空公司係登錄於政府機關出版之航空指南或ABC世界航空指南,並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該航空公司應依前述許可維持並出版飛機航行於特定機場間定期及特定時間之班機時刻表、價目或旅客服務。此種定期班機應依ABC世界航空指南、臺灣地區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出版之國際航線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或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工會出版之聯合定期班機時刻表所記載最新修正之航線及時間飛航。啟程時間、轉機班次及目的地以被保險人機票上之記載為準。

2.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六小時後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3.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領回行李前因行李遺失而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前述費用係指超過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

4.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除外)因遺失、竊盜、搶奪或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

5. 劫機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保險公司同意於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之保險金額以為賠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6.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且合理之交通、住宿、電話或簽證等費用,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二)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有下列情形時,保險公司對其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劫機事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七、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八、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九、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三)理賠申請

1. 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三、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四、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時間)。
五、保險金申請書。
六、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七、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行李票影本。

2. 行李延誤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延誤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三、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四、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證明文件。
五、保險金申請書。
六、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七、行李票影本。

3. 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三、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四、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遺失證明文件。
五、保險金申請書。
六、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七、行李票影本。

4.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旅行文件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三、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四、警方報案證明文件。
五、保險金申請書。
六、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七、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5. 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事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五、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6. 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提供死亡者驗屍報告、死亡證明或醫師或醫院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正本,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四、費用明細及收據正本。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台新銀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依台新銀行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四) 申請書及服務專線

1. 旅遊不便險理賠申請書:請點此下載

2. 服務專線

 (1)班機延誤/取消、行李延誤/遺失及購物保障:0800-230-000 (24H)

    (2)行程縮短、文件重置:

        上班時段(週一~8:30-12:0013:30-18:00)0800-789-999

    非上述時段:0800-230-000

名詞定義

名詞

定義

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代投保單位所簽發或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人,包括 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持卡人

係指持有投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自然人或公司行號(企業卡)。

受益人
之指定

(一)本保險之身故、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傷害醫療及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身故、喪葬費用、失能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給付,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
(二)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法受領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 分歸其他受益人。

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

係指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交通工具。但下列類型之運輸工具,非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一)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二)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三)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班機

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 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或航空公司為因應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之特殊運輸需求所提供之班機(如春節包機、秋節包機)。

團費

指被保險人依據旅遊契約所繳交之旅遊費用,不含簽證、小費及其他依據法令或原訂旅遊契約所生之違約金。

日用
必需品

(一)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說明事項如下:

1.係指持卡人於領回行李前,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如:一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外衣,內、外褲,鞋襪,禦寒衣物等)。

2.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如:夏天購買大外套,雪衣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 使用可能性(如:預期行李將延遲送達 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或如行李延誤一天購買一打之 內衣褲),則不在理賠範圍。

(二)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說明事項如下:

1.同第一項。

2.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

3.不理賠範圍:精華液,眼霜,面膜,化妝(卸妝)用品,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 電(器)子產品,梳子,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其他說明事項:

1.行李通知、送達您指定地點後(第三人簽收亦同),再行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

2.務必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請航空公司、運送公司出具送達時間證明。

3.尚未發現行李遺失或延誤之前所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如:尚未出關先行於機場免稅店購買之物品。

4.以下所列者為不在理賠範圍之例:(1)手提袋、行李箱、包包、手錶、裝飾用品等。(2)非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3)非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其他
旅行文件

指護照簽證或其他當次旅遊出入境所必備之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除外)。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