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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得之房屋,如為點交或不點交空屋應如何處理?
標得之房屋,如為點交空屋應如何處理?
1、 一般來說,所謂 “空屋” 多是指在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時,該查封的房屋無人居住或無人在內者。2、 假如是可以點交的空屋拍定人除具狀聲請點交外,應注意點交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假冒各種假租約或其它虛偽使用關係,主張在查封前,業已占有標的物,而使得執行法院臨時決定不點交,致影響標的物的交付佔有。
3、 另外在點交時,最好作好換鎖工作,以防第三人趁機再行占有徒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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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不點交之空屋應如何處理?
1、當第三人陳報執行法院主張在標的物查封前已經占有,但查封時卻發現該查封房屋為空屋,此時通常實務作法,大多只需第三人於查封期間拍賣公告前,將租用,借用或其它使用關係以書證(如租約或借用契約,契約書)陳報於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大部份會依不點交程序處理,即使是空屋也無法聲請點交,因為執行法院只管查封時形式上第三人有無在查封前占有,至於確實有無占有權源,則並非執行法院職權所及,應是另一法律關係始能依訴訟主張,所以投標人應留意空屋不點交在將來請求遷讓房屋,可能面臨的官司糾葛。
2、投標前如能做好投資損益分析,例如得標後與占有人協調失敗要打民事官司之訴訟費、利息損失等費用均須做縝密的計劃及沙盤推演,再判斷該不動產投標是否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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