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卡代扣繳公用事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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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漏繳

延後付款

 

台新企業卡代扣繳公用事業項目如下:

  • 電費:台灣電力公司
  • 水費:臺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電信費用: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
  • 汽機車路邊停車費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 瓦斯費:欣中天然氣、欣隆天然氣、南鎮瓦斯、欣欣天然氣、陽明山瓦斯、新竹瓦斯(股)公司、欣林天然氣、欣嘉石油氣、欣雲天然氣、欣芝天然氣、竹建瓦斯、大台南天然氣、大台北瓦斯、中油氣費、欣南天然氣、新海瓦斯、欣湖天然氣、欣泰石油氣、欣彰天然氣、竹名天然氣、欣高石油氣、欣屏瓦斯、裕苗天然氣、欣桃天然氣
  • eTag自動儲值

 

 

企業卡代繳各項事業費用約定條款:

第一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服務客戶以企業卡繳付各項事業費用,特訂定本約定條款。

第二條:凡為本行企業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均得申請委託本行代繳各項事業費用,本行所收到之正本、傳真申請文件或透過電子銀行(包括但不限於官網、網路銀行、APP等)通路申辦,均視為委託人之正式申請及指示,與正本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行得充份信任該文件內容或電子銀行申辦為委託人提出,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對傳真文件或電子銀行申辦之內容及指示作進一步之確認或查證。

第三條:代繳各項事業費用範圍,以各事業單位同意由本行企業卡代繳之電費、電信費、自來水費、瓦斯費、路邊停車費、eTag或其他經本行公告受託代繳者為限。

第四條:委託人申請以其統一編號內所屬之企業卡代繳各項事業費用,同意無須另行使用簽單,以台新企業卡代繳各項事業費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或於電子銀行申請代扣繳設定完成,即視為委託人同意委託本行代繳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授權本行可逕行針對企業卡正卡開卡,以便設定相關代扣繳。若委託人持有本行兩張以上企業卡正卡,本行得自行指定代繳之企業卡,且在委託人未向本行申請終止代繳各項費用之前,委託人同意本行所有代繳行為皆對委託人有效。

第五條:委託人應確認所填各項代扣繳資料均正確無誤,倘有變更時,亦有義務將變更後之資料提供予本行。在未與各事業機構/停管處/遠通電收洽妥並開始履行代繳之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生效日約為申請日起45天後生效)。另若因委託人填寫錯誤或資料已為變更並未辦理異動作業,致本行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費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委託人申請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如經各項事業機構有:(1)停止服務(如停用過戶等) ,(2)未向本行提供用戶扣繳訊息(含金額等),(3)主動通知終止本項服務,(4)其他事由等,致本行無法依本約定書內容辦理本項代繳服務等情事時,本行無須通知委託人,得逕行終止本項代繳委託。代繳之停車費車輛如有轉售、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本行申請終止代繳,於本行接受申請並停止代繳前,本行仍將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代繳,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本行已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

第七條:委託人申請變更或註銷指定代繳之企業卡或本約定書終止後,委託人如欲重新辦理委託本行代繳各項事業費用,應以書面或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重新申請,若委託人原已指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應與原委託單位申請註銷。

第八條:本行成功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明細將列示於企業卡帳單作為繳費憑證,而當月份各項事業之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機構逕行郵寄,而路邊停車費收據則請至各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下載,本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據。

第九條:本行代繳義務係以委託人統一編號內,所屬之企業卡正卡之信用額度內足敷委託代繳之各項事業當月份應繳費用為條件。委託人如僅持有本行一張企業卡正卡或約定以指定卡號扣款而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本行即將代繳各項事業費用資料退回各事業機構按其收費程序處理,本行不另行通知委託人,本行並得逕行終止代繳委託。如遭遇罰款、停用等事情,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委託人對各項事業費用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各事業機構查詢處理,如經各事業機構查明確可減收費用,亦應由各事業機構退款予委託人。

第十一條:各爭議款項,本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有提供向各事業機構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予本行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條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第十二條:委託人保證向本行申請代繳服務時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因填寫錯誤致本行代繳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罰款、停用等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委託人委託代繳各項事業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如經各事業機構通知本行改號時,委託人同意本行得逕以各事業機構新編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辦理代繳。委託代繳停車費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異動之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委託人自行向各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

第十四條:本行為委託人代繳各項事業費用後,該筆事業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企業卡消費明細中,委託人應依企業卡帳單上之金額全數繳納。

第十五條:委託人若委託本行代繳水費,應留意每月扣款狀況,若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取消代繳之標準時(即連續兩期企業卡信用額度不足或其他由上述機關規範之原因),將使委託人授權以本行企業卡代繳之約定失效,委託人應自行依上述機關指定之其他繳費管道辦理繳納。

第十六條:如委託人之汽車路邊停車費若原已設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繳,委託人擬委託本行以企業卡代繳前,應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請取消原設定代繳。有關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依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委託人同意將所填載統編/身分證字號(含車主為委託人本人及第三人之情形)及車牌號碼提供予遠通電收,以為企業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範圍所使用;並確定填寫上述資料業取得非委託人本人之車主同意,本行得對於上述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並得交付予遠通電收。

第十八條:本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繳作業切換時間為每日晚上八時(實際時間以本行作業為準),如委託人發生停卡或申請停用在當日作業代繳帳務切換時間以前者,委託人知悉本行代繳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因此本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繳作業停止前已完成代繳之數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第十九條:委託人委託本行代繳各項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路邊停車費、電信費用[包含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eTag等),知悉且同意不適用企業卡現金回饋及消費活動回饋。

第二十條: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法令、本行企業卡會員約定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