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修訂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內容(10611修訂)

2017/11/2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
第 一 條
本人開設劃撥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
本人以書面申請方式辦理各類清算交割作業事宜者,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 二 條
本人開設劃撥帳戶後,由 貴行定期發給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交易對帳單,並由本人收執保管。
第 三 條
本人開設劃撥帳戶後,若開戶所列之資料內容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變更事項向 貴行辦理變更帳簿資料記載。
第 四 條
本人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時,應即以書面向 貴行申請變更或掛失變更印鑑手續,於 貴行辦妥變更或掛失變更印鑑手續前, 貴行依原留印鑑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
第 五 條 
本人同意以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帳號,供 貴行辦理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結算交割款項撥付與支付相關費用。
如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情事,致應收交割款項撥入前項存款帳戶失敗,本人同意 貴行轉入其他應付款,且不支付利息。
第 六 條 
本人同意持有之短期票券(不含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到期委由 貴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辦理提示請求兌償,並同意集保結算所依下列順序辦理同一批號短期票券付款事宜:
(一)依發票人指示優先支付續發應付差額。
(二)支付執票人或持有人兌償票款。
(三)發票人支付之款項不足兌付全部到期短期票券時,如該票券屬債票形式者,由集保結算所以隨機方式辦理退票,如該票券屬登記形式者,由集保結算所依執票人或持有人持有金額,按比例計算其應兌償金額至元為止後,由集保結算所就每一執票人或持有人未獲兌償之金額辦理退票。
本人同意持有之短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到期,由集保結算所代為提示請求兌償,並由集保結算所依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送交之兌償款項分配表,辦理同一批號短期票券付款事宜。 
第 七 條 
本人同意 貴行辦理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買賣之交割確認事宜。
本人得經 貴行同意與 貴行簽訂「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交割授權書」授權辦理交割事宜。
本人已完成第一項交割確認後,如交易商/票券商發送取消指令至集保結算所,該取消指令仍須由本人確認,方可取消其交割指令。
第 八 條 
本人同意 貴行於接獲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之交割通知時,逕自本人交割款項帳戶扣除其履約款項。
第 九 條 
本人同意依集保結算所公告之收費辦法收取手續費。
本人款項帳戶不足以支付交割款項及手續費時, 貴行不予回訊交割確認訊息至集保結算所,以暫停交割手續。
第 十 條 
本人辦理短期票券帳簿劃撥作業,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且經稅務機關函准之一般免稅單位,同意於票載到期日前持「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稅款計算單」,填具「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稅款計算單收存清單」,委請 貴行辦理免稅款輸入作業,並持有該票券至票載到期日。
本人如於票載到期日辦理前項作業,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撥付免稅款之相關手續費,並於次營業日收取免稅款。
本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自行向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本人承諾據實提供「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免稅款計算單」,若因資料錯誤衍生法律糾紛,應自負責任。
第十一條 
本人持有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之短期票券,應將稅款存入集保結算所稅款專戶,始得委託 貴行向集保結算所領回。
第十二條 
本人持有之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餘額,以記載於 貴行之投資人帳簿(即本約定書之保管劃撥帳戶)為準。
本人對前項帳簿記載有疑義時,應即通知 貴行查明原因,並據以更正之。
第十三條 
本人申請註銷劃撥帳戶,應填具申請書向 貴行辦理。
本人劃撥帳戶如尚有各類部位餘額,或正辦理交割作業中,同意不得辦理銷戶。
第十四條 
本人同意 貴行於集保結算所之保管劃撥帳戶註銷或停止使用時,將本人之劃撥帳戶移轉至 貴行指定之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
本人同意應至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補辦後續開立劃撥帳戶、款項交割帳戶或其他相關書件之手續。否則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得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扣款、入帳。
一、扣款原則
本人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者,扣款一律不成功。
二、入帳原則
本人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者,受移轉清算交割銀行逕將款項撥入其他應付款,且不支付利息。
第十五條 
因 貴行或集保結算所系統設備或連線之電信機具、線路或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立約人損害時,由 貴行逕依規定予以更正,不負賠償責任。
貴行辦理立約人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管劃撥帳戶之相關往來事宜,如有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立約人遭受損害者, 貴行僅就立約人實際所受之損害(不含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人確認辦理開戶手續所提供資料之正確性、真實性。若因資料錯誤衍生法律糾紛,由本人自負責任。
第十七條 
本人同意 貴行、集保結算所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得依法令、行業規範等規定提供該資料予特定機構或對象。
第十八條 
本人同意日後若有其他金融商品加入集保結算所帳簿劃撥或款券結算交割等作業,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修改或調整本約定書之內容,本人並同意 貴行得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告或以網際網路方式揭露上述修改或調整內容,以代通知。本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調整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拘束。
前項修改或調整本約定書內容, 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六十日前公告,本人如未於生效日六十日前異議者,即視同接受修改後之各項約定。但有利於本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章則、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相關業務章則及 貴行之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如因本約定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