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0
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金管銀(二)字第09700415350號函規定,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如下:
-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台新銀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債務協商專線(02)5589-5599,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