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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並未准許基金擇時交易(Market Timing)的做法,這是因為了解套利機制是投資人短時間內在同樣子基金中,系統性地申購、買回或轉換,利用時間優勢或是淨值計算上的弱點進行套利。本公司並保留拒絕任何疑似進行該類型為投資人申購、買回及轉換委託之權力,並可於必要時採取措施以保護本公司與其他投資人之權益。
(一) 不當交易行為:境外基金通常鼓勵股東以長期投資策略投資於本基金,不鼓勵頻繁交易、短線投資或其他不當交易行為,此類活動有時稱為「擇機交易」,可能有損基金及股東利益。舉例而言,視各種因素而定 (例如基金規模及現金資產),股東若短線或頻繁交易,可能妨礙基金投資組合的有效管理,進而增加交易成本及稅捐,也可能損及基金的績效及股東利益。
(二) 境外基金致力遏阻不當交易,降低此類風險,具體做法包括:首先,若基金投資組合的價值變動未即時反映於股份資產淨值,基金即面臨風險,投資人可利用此項延遲,以未合理反映的價格購買或買回股份。此類活動又稱「落後價格套利」,境外基金致力運用基金證券組合的「合理價值」訂價,以防止此類活動。詳細資訊請參閱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資產淨值計算及暫停計算」一節說明。
(三) 境外基金致力監督股東帳戶活動,以預防頻繁或不當的交易情形。境外基金或 PIMCO 若判斷申購或轉換交易可能妨礙基金或股東利益,有權限制或拒絕該項交易。申請若未通過,行政管理機構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銀行匯款將申請資金或餘額無息退還至原帳戶,成本及風險由申請人負擔。境外基金得監督頻繁交易是否反映股價短期波動,交易若受限制或拒絕,將視情況以適當方式通知。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盧森堡系列**(一)短線交易或擇時交易(合稱頻繁交易)定義:在任何情形下,同一境外基金每一次交易應至少持有14 個日曆天,否則將被視為頻繁交易。(二)頻繁交易控管:本境外基金之頻繁交易行為由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負責監控。若境外基金機構發現投資人從事頻繁交易,將聯絡該投資人並表達其對投資人從事頻繁交易行為之關切。境外基金機構保留其權利,可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投資人進行頻繁交易或類似活動。(三)頻繁交易控管之除外規定: (1) 貨幣市場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交易; (2) 定期定額交易(RSSRSP); (3) 同一基金不同股份類別間之轉換,或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 (4)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化交易投資機制; (5) 經本公司公告將清算或合併之基金。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德國系列基金**(一)短線交易或擇時交易(合稱頻繁交易)定義:在任何情形下,同一境外基金每一次交易應至少持有14 個日曆天,否則將被視為頻繁交易。(二)頻繁交易控管:本境外基金之頻繁交易行為由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負責監控。若境外基金機構發現投資人從事頻繁交易,將聯絡該投資人並表達其對投資人從事頻繁交易行為之關切。境外基金機構保留其權利,可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投資人進行頻繁交易或類似活動。(三)頻繁交易控管之除外規定: (1) 貨幣市場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交易; (2) 定期定額交易(RSSRSP); (3) 同一基金不同股份類別間之轉換,或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 (4)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化交易投資機制; (5) 經本公司公告將清算或合併之基金。
過度交易買賣政策由於過度交易行為可能損害全體股東之權益,故基金概不在知情情況下允許任何涉及過度交易行為的投資。過度交易包括個人或多組個人之證券交易似乎有一定的時間規律或非常頻密或交易額龐大。然而,投資者謹請留意,基金可能被若干投資者用作資產分配或被結構性產品供應商所用,從而可能需要定期在不同基金之間轉撥資產。除非董事會認為此行為變得過於頻密或似乎有一定時間規律,否則此行為不會被列為過度交易。此外,倘若懷疑涉及過度交易,則基金可:• 合併共同所有或控制的股份,以確定個別人士或一組個人是否可被視為涉及過度交易行為。因此,董事會保留拒絕受理其認為涉及過度交易的投資者申請轉換及╱或申購股份的權利;• 調整每股資產淨值,以更精確反映在評價當時基金投資的公平價值。董事會僅會在相信相關證券市價的變動,認為進行公平評價符合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方會調整每股資產淨值;及• 向董事會合理地懷疑涉及過度交易的股東徵收最高達買回款項2%的買回費用。有關費用將撥歸基金,而已被徵收此費用的股東將於買賣合同中獲通知。
基金經理代表本基金力求遏制及防止某些對子基金及其單位持有人可能有不利影響的交易手法,例如有時稱為「選時交易」的過量、短線交易。若子基金的一些投資的價值有變化,其與在子基金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反映該變化的時間之間有延誤,相關子基金就須承受投資者或會利用這個時間上的延誤而按並不能反映適當公平價值的資產淨值購入或贖回基金單位此風險。基金經理將力圖遏制及防止此類活動,此類活動有時稱為「價格遲滯套利」。基金經理力求監控單位持有人的賬戶活動,以偵查及防止過量及擾亂性的交易手法。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在其認為任何認購或轉換交易可能對子基金或其單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時,限制或拒絕進行該交易。若申請不被接受,行政代理人將在不接受該申請後五個營業日內將認購款項或其餘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不計利息轉入原付款賬戶退回申請人,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另,在30個日曆日內(含)進行同一基金之申購後買回,視為短線交易,惟定期(不)定額及電腦自動交易投資機制,不納入短線交易管制範圍。
(一) 短線交易天期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由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認定及控管。(二) 短線交易買回費率:最高徵收交易指示價值2%之費用歸入本基金利益。(三) 不列入短線交易規定控管之範圍:由天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認定及控管。
根據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最新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規範如下:2.6擇時及短線交易政策:本公司不允許明知而進行擇時或短線交易之相關交易活動,因此舉可能對所有股東之利益有負面影響。就本節之目的而言,擇時係指透過套利交易或擇時之機會,自各股份類別間進行認購、轉換或贖回(無論該等行為係經由一人或多人於任何時間單獨或多次進行),藉此謀利或得合理視為係為謀利。短線交易係經由任何類別之股份間進行短線之認購、轉讓或贖回(無論該等行為係經由一名或多人於任何時間單獨或多次進行),藉該等短線交易之次數或金額致任何基金經營成本上升至得視為係損害該基金其他股東利益之程度。因此,董事得於其認為適當之時間,要求基金管理機構實施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基金管理機構得將共同擁有或控制之股份予以整合,以確定相關投資者是否涉及擇時交易。因此,董事保留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拒絕視為擇時交易人士或短線交易之投資人進行任何股份轉換及╱或申購之權利。-如基金估值時主要投資市場已收盤,董事得在市場波動期間,豁免上述「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之規定,要求基金管理機構允許調整每股資產淨值,以利更準確反映估值時基金之合理價值。
股東的短期或過度交易可能妨礙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有效管理、提高交易成本及稅金,並可能損及本基金的績效表現。因此,董事可監視股東帳戶的活動是否因應每股淨資產價值的短期波動,而出現頻繁買賣的模式,並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來限制之,包括收取上限為本基金每股淨資產價值3%的買回費。
短線交易相關說明:富達基金為配合長期投資而設計及管理,及不鼓勵經常進行買賣。 於短期內或頻繁購入或出售本基金,可能會擾亂投資組合管理策略,及增加開支,而 對績效造成負面影響。根據富達之一般政策及慣例和CSSF 通告04/146,本基金及經 銷商致力不予批准其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與市場時間選擇有關的交易。因此,本基金及 經銷商得拒絕接受股份之申購或轉換,特別是那些被視為擾亂性之交易,特別是基於 本基金及經銷商之考量認為已建立短期或多次買賣之模式,或其買賣已經或可能擾亂 本基金之市場投機人士或投資人。就此而言,本基金及經銷商得考慮投資人於某一基 金或其他富達基金之買賣記錄,及共同擁有或控制之帳戶。
(一)富蘭克林總代理之系列基金短線交易之相關規定如下:1.交易監控程序: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基金公司不鼓勵短期或是過度交易(以下稱「擇時交易」),當基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認定投資人之交易可能妨礙基金投資組合效率管理、可能實質增加基金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或稅捐,或是在其他方面不利於基金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時,會試圖限制或拒絕此類交易,或採行如下所述之行動。 (a)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盧森堡註冊)之基金:基金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銷售機構提供投資人於一定期間內之交易紀錄,以便基金公司監控可能涉及擇時交易之投資人。 (b)富蘭克林系列基金及富蘭克林坦伯頓系列(美國註冊)之基金:基金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銷售機構提供投資人之身分資料,及於一定期間內之交易紀錄,以便後續之監控。 於2008年1月1日後開戶申購美國註冊之基金者,基金公司得依投資人於申購時所簽署之同意書,於投資人涉及擇時交易時,要求銷售機構提供投資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稅籍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交易相關資訊予基金公司,以便後續之監控。2.後續交易之限制:當投資人之交易行為被美國或盧森堡認定為擇時交易,基金公司可能暫時或是永久禁止投資人後續之申購,或是限制該投資人以後任何申購的金額、次數或頻率,及/或是投資人之後可能要求的申購、轉換或贖回之方式。(二)其他相關規範請詳見基金公開說明書。
有關監控可能的頻繁短線交易行為,負責單位會定期檢視相關監控報表,檢視範圍包括過 去半年於 7 日 ( 日曆日 ) 內頻繁進行同一基金買賣之客戶名單,並針對個別客戶其半年內 短線交易次數過多者,將依其交易金額、所獲利益或損失、交易行為模式、以及交易歷史 記錄等進行特別查核。 任何被認定為從事頻繁短線交易之客戶,將視個別情況分別審核並處理,其可能之處理方 式包括以警示信函通知,或於未來拒絕該客戶之任何新申購等。
子基金通常設計用以長期投資,而非為頻繁交易或擇時交易(定義為擬短時間內利用開市時間及淨資產價值計算時間之時間差套 利)之工具。 該等交易類型係不被允許,因其可能破壞投資組合管理並增加子 基金成本,而對其他股東造成損害。本公司因此得採取多種方式 以保護股東利益,包括拒絕、暫停交易或取消本公司認為屬於過 度交易或擇時交易之要求。如本公司認為您從事過度交易或擇時 交易,本公司亦得強制買回您的投資,由您承擔該成本及風險。 為決定何等交易會被認為係短線交易或擇時交易而因此可能適用 限制特定交易之政策,SICAV考量多種標準,包括特定數量及頻 率、市場標準、歷史模式等中介機構假設及中介機構之資產等級。
購買及轉換受益憑證應僅出於投資目的而作出。聯博系列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並不准許擇時交易或其他過度交易。過度及短線交易操作可能擾亂基金管理策略及削弱聯博系列境外基金的表現。管理公司保留以任何理由,不經事前通知而限制、拒絕或取消任何申購或轉換受益憑證的權利(包括限制、拒絕或取消受益人的金融中介機構已接受的申購或轉換的請求)。管理公司將無須就拒絕執行指示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當客戶之基金帳戶於12個月內出現多次雙向交易(買進後贖回),並且每次之雙向交易係於30日內出現,縱令該雙向交易模式時間上可能會有所間隔,此時聯博通常會認定投資人涉及頻繁交易或短線交易。此外,基金轉換時,轉入之交易係被視為申購,而轉出之交易則被視為贖回。聯博短線交易政策適用於任何金額之交易,惟聯博會於未公開揭露之特定金額門檻進行監控。
(一)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之定義:30天(日曆天);申購後30天內即進行贖回或是轉換交易;定期定額投資不列入短線交易規範控管之範圍(二)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率:0%(三)其他說明: 1.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之其他相關規定:境外基金基構得拒絕合理認為可能進行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或頻繁交易或可能破壞本基金者申請本基金 2.當境外基金機構對銷售機構之交易有疑慮時,總代理得向銷售機構要求進一步審核或確認相關交易是否違背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之規定。
本公司非以短期投資之方式經理本基金,就此方面而言,本公司將嚴肅看待並極度不鼓勵擇時交易之作法(亦即投資人短期買進或賣出基金單位賺取差價),因為此作法將有損其他投資人之長期整體利益。除此之外,短線交易亦將增加本基金的總交易成本,例如交易佣金及所有其他投資人吸收的其他成本,其次,大量的擇時交易可能會造成本基金現金流量大幅波動,進而干擾長期投資人之投資策略並造成損害。基於以上原因,本公司可能實施內部措施以監控擇時交易。若限制擇時交易作法的任何內部措施會對本基金造成重大變更(如法案規定),則本公司將於實施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持有人該項內部措施,本公司將不定期檢討本公司之擇時交易政策,以持續盡力保護本基金投資人的長期利益。短線交易指的是於七個日曆日內同一客戶頻繁進行同一基金之買賣,此時將認定投資人涉及頻繁交易或短線交易。此外,基金轉換時,轉入之交易係被視為申購,而轉出之交易則被視為贖回。
本公司若可用行政管理公司提供之報告輔助分析,將盡力監控「來回交易」。「來回交易」係指(以任何方式)買回或轉換至另一基金,再(以任何方式)購買或轉換回相同基金。本公司得限制一股東執行來回交易之次數。為免疑義,同一基金內不同類股之股份轉換並不構成「來回交易」。 股東若有於申購日起21日內贖回其股份之情事,則就此目的而言,最後申購的股份應視為任何贖回之標的,本公司得拒絕接受該股東所為之其他股份申購。
(一)受檢視之交易類別:申購、買回、轉換 (轉入等同申購 及轉出等同買回) 。
(二)短線交易天期:買回日 - 申購日 ≤ 30 工作天
(三)金額檢視準則:(客戶交易模式審查準則) 1.申購 (買回) 為 US$ 50,000以上 (含) 或等值.之金額; 2.並於30 工作天 (含)買回 (申購) 之加總為 US$ 50,000 (含) 以上 或等值.之金額;
(四)單位數檢視準則:(客戶交易模式審查準則) 申購 (買回) 之單位數與買回 (申購) 之單位數差異在百份之十以内 (含) 安本環球基金會審閱各帳戶之交易模式並觀察客戶是否刻意分散交易以避免受到短線交易限制之情事。
(五)銷售機構提供報表:依照安本環球基金的要求。
(六)控管方式: 將審查所有內控顯示涉及短綫交易之情事, 並對被証實從事短綫交易的客戶作出適當的措施。這可能包括實施稀釋門檻或取消優惠條款。
本基金之管理公司、登記處及過戶代理人將確保於分派股份時,避免盤後交易及擇時交易之情形。其將嚴格遵守本公開說明書附件中所訂之申購指示期限。是否接受下單須以交易不影響其他股東利益為條件。投資人請求申購、買回或轉換時,無法得知每股資產淨值。股份申購、買回及轉換之目的僅限於投資。本基金及管理公司禁止擇時交易及其他不當行為。藉由利用計算資產淨值之系統的不完善或缺失,而持續買進和賣出股份,該等作法亦被稱為擇時交易,其可能會擾亂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並導致增加基金負擔之成本,從而損害了基金長期投資者的利益。為了防止此種作法,在有合理懷疑之情形下,於其懷疑有類似擇時交易之投資發生時,董事會有權保留暫停、取消或拒絕明顯且頻繁買入與賣出的投資者所提出之申購或轉換指示。 作為平等對待所有投資人之擔保者,董事會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i)本基金所面臨之擇時交易作法,受到適當且持續之方法控制,及(ii)設置適當的程序和檢查,以減少本基金受到擇時交易之風險。 自105年4月1日起,於中華民國採行較具體之適當措施為:「最終投資人對於同一檔子基金,申購日與贖回日間之日數差距,少於7日或其他本公司隨時決定之期間,將可能被認為有短線交易嫌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一般而言透過審查在某期間內投資人之交易模式或投資人是否出現超過某些門檻之異常贖回交易活動,監控短線交易。在此情況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會考量投資人之長期交易模式,且可能要求投資人或銷售機構釐清相關交易活動。當有短線交易之疑慮時,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留根據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拒絕或延遲股份申購/轉換之權利,且最多可徵收該等經申購/贖回股份之淨資產價值之2%之額外費用。此費用係為了相關基金之利益而收取。
(一)、依據基金章程及投資人須知規定:基金章程:1.董事會保留以下權利: (a)因任何理由而拒絕接受全部或部分股份申購/轉換要求。 (b)在任何時間贖回由不獲授權購買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士所持有的股份。 (c)拒絕接受其懷疑使用與擇時交易或積極交易相關的做法的任何投資者的申購、轉換或贖回要求,及在適用的情況下採取所需措施,以保障本公司的其他投資者,特別是透過收取不高於指示金額的2%的額外退場費,該費用將由子基金保留。2.詞彙定義: 擇時交易:投資人在短時間內系統性地申購和贖回或轉換單一UCITS的單位或股份的套利技巧,以便利用時差及/或UCITS的資產淨值計算系統的缺點或不足以獲利。此技巧不獲本公司認可。 積極交易:在短時間內大額申購、轉換或贖回同一檔子基金的股份,以帶來短期獲利。這對其他股東可造成負面的影響、干擾子基金的表現及資產管理。 投資人須知: 「若銷售機構接納或與本公司進行的交易違反本公司的過分頻密及/或短線交易政策,本公司董事會保留權利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以任何理由拒絕該贖回、認購或轉換要求,及在適用的情況下採取所需措施,以保障本公司的其他投資人,特別是透過收取最多2%的額外贖回費,該費用將由子基金保留。(二)短線交易天期定義為7個日曆日(含)。(三)短線交易天期認定方式:贖回日-申購日≤7個日曆日。(四)定期定額有列入短線交易控管(五)本公司有收取最多2%的額外贖回費
美盛全球系列基金(下稱本公司)保留得基於任何理由或甚至無需理由逕自拒絕任何可能之投資人,或拒絕任何基金股份申購單(包括交換)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或行政管理人認定其於任何基金或其他基金中有操短線,或過量交易情形之投資人所下或代該投資人所下之任何申購單。於基金中有操短線或過量交易情形,因為會妨礙組合管理策略及/或增加基金費用,所以可能損及基金之表現。如公開說明書中所強調,公司為偵測短期交易而進行的監控涉及本質上主觀的判斷,評估許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30天的短期交易模式,然後再確定該活動是否符合公司投資人的利益。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其既有短線控管機制進行監控,若針對帳戶中超過預設天期之交易活動仍有短線操作之疑慮時,仍將依境外基金機構監控結果通知銷售機構或投資人,必要時會請銷售機構等投資人進一步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SICAV保留權利,若其認為某些投資者從事短線投資或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活動(兩者均為可能構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可限制或拒絕該等投資者認購股份,因為該等活動或會危及基金的表現和稀釋盈利能力,對長線股東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包括一名或一批個別人士的股份交易似乎按照預定的市場指標來依循某一模式、又或具備頻繁或巨額資金流特色。因此,SICAV可將共同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併計算,以確定是否可將某名或某批個別人士視為從事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共同擁有或控制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或實益擁有股份,以及代理人或代名人因其身份而有權控制由他人在法律上或實益擁有的股份。因此,若認為股東涉及可能造成損害的投資行為,SICAV就此保留權利,可(1)拒絕受理該等股東所提出的任何轉換股份申請,及(2)限制或拒絕該等股東的認購,或(3)遵照公開說明書規定而強制贖回其股份。該等限制並不影響贖回權利。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採取以下標準評估任何潛在存在之短線交易。路博邁投資基金可能會不時採用其他標準,總代理人並會進一步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會將任何潛在之短線交易(包括任何將採取之行動)通報由境外基金評估。申購後14天內之任何買回將被視為潛在之短線交易活動。
**瑞銀投信(盧森堡)** 總代理人得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得載明境外基金機構內部控制相關規定),拒絕接受其認為可能有害境外基金之交易活動 (包括但不限於短線交易及擇時交易)。銷售機構同意協助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辨認及拒絕構成前述相關交易活動之申購交易指示,並建立相關流程、偵測及控制程序。就相關交易活動之限制,雙方同意依各該境外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雙方另行協議之規定為之。 瑞銀投信(瑞士)** 總代理人得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得載明境外基金機構內部控制相關規定),本公司不允許任何其認為將損害股份持有人利益之交易發生,例如:「選時交易」或「延遲交易」。如本公司認為申購或轉換之申請係基於此類交易,則本公司有權拒絕之。本公司亦有權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以保障股份持有人免於此類交易之發生。銷售機構同意協助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辨認及拒絕構成前述相關交易活動之申購交易指示,並建立相關流程、偵測及控制程序。就相關交易活動之限制,雙方同意依各該境外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雙方另行協議之規定為之。
投資人若偏好買進基金股份後不久即要求贖回,只圖賺取短線價差,則很容易會打亂基金的投資佈局、推高基金的費用支出,進而傷害其他股份持有人利益。我們絕不會明知而放任擇時交易的持續存在;尤其為維護其他股份持有人利益, 我們一定會祭出有效措施來全力制止,包括拒絕受理確有短線炒作嫌疑,或與單一或成群投資人勾串,或型態上顯然涉及擇時交易的買賣活動,或暫停或取消其任何種類下單。我們只要確信您是在從事短線交易,就可能對您的投資標的作強制贖回處理,其間一切風險及成本都由您負擔。本 SICAV 承認,投資人從事如此態樣的買賣未必都是基於短線交易考量,因此不見得適用限制交易的政策處分;以中介機構本身的買賣行為為例,這些機構所作交易雖然交易量都不小,進出又很頻繁,但考量市場常態、歷來交易型態和機構資產規模等因素後,我們基本上不會將其認定為短線交易。
本公司盼望投資人都能抱持長期心態從事基金投資。過於頻繁及/或過於短線的交易行為不僅會打亂基金操作策 略,更會無端增加基金費用負擔和影響投資獲利,帶來對其他股東,尤其對長期股東的不公平後果。同時,本公 司亦保留對任何申請人或股東不經通知,逕行拒絕其購股申請和股份轉換申請的權利。舉例來說,一旦副投資顧 問確信某筆交易由於交易規模、交易頻率或存在其他因素,會讓基金從事投資時無法完全遵照基金投資政策進行, 或讓基金受到其他不好的影響,此時本公司就會拒絕受理這筆購股委託。同一家分銷代理商及/或機構投資人若出現集體下單交易的情形,可能會被列入政策觀察名單。本公司必要時會 直接或透過他人,對這類交易做全部或部份拒絕受理處置。本公司只要發現分銷代理商所接受,或向本公司所下 單的交易違反本公司政策,將被視為不可接受之交易,屆時本公司會在本公司受理相關交易後的次一個營業日, 將該筆交易予以取消或撤銷。同一家分銷代理商及/或機構投資人若出現集體下單交易的情形,可能會被列入政策觀察名單。本公司必要時會 直接或透過他人,對這類交易做全部或部份拒絕受理處置。本公司只要發現分銷代理商所接受,或向本公司所下 單的交易違反本公司政策,將被視為不可接受之交易,屆時本公司會在本公司受理相關交易後的次一個營業日, 將該筆交易予以取消或撤銷。
各基金均非為短線投資人而設計,並不允許進行可能對基金公司股東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的活動(例如會擾亂投資策略或影響開支的活動),特別是不允許進行擇時交易。基金管理機構雖然認同股東或許會有不時調整其投資的合法需要,但如果基金管理機構認為有關活動將對基金公司股東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者,即可酌情決定採取適當措施來制止該等活動。因此,如果基金管理機構認定或懷疑有股東進行該等活動,可以暫停、取消、拒絕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股東的申請,以及採取適當或必要行動或措施來保障基金公司和各位股東。若基金管理機構行使酌情權認為有股東從事對基金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交易行為,或如為保障基金公司利益之適當情況下,則得對個別買回申請徵收最高相當於買回金額2%的買回費。該等費用將為相關基金存續股東之利益予以保留。在考慮到將予轉換股份的金額或數目、市況或其他情況後,如果股份轉換將損害基金公司或股東之利益,基金管理機構可拒絕接納轉換申請。例如,為保障基金和股東免受短線交易的影響,基金管理機構可行使酌情權決定拒絕轉換申請,或限制在不同基金之間進行許可轉換的次數。若基金管理機構認為有股東從事對基金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交易行為,或如為保障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股東利益之適當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徵收最高2%的轉換費。該等費用係為相關基金存續股東之利益予以保留。詳見公開說明書「股份買回」和「股份轉換」等節之說明。
本投資公司嚴禁所有的擇時交易及短線交易,若客戶行為有此一嫌疑,本公司保留拒絕申購或轉換指示之權利.如遇此情況,本投資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護該子基金之其他投資人。
防範逾時交易和擇時交易對股份購買的限制 :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公司(法國)所代表管理之基金並不接受逾時交易及擇時交易行為。申購、買回和轉換申購、買回和轉換須始終在資產淨值未知的情況下進行。依據法國之規範(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2004-07法規之規定),僅於下單傳送至基金過戶代理人/存託機構之系統發生功能異常時,例外得接受逾時下單,於此情形下,強制且必須取得法令遵循部門之核准。法令遵循部門會檢視:-客戶之下單業於公開說明書明訂之截止時間前發出;-該錯誤係源自於下單傳送至基金過戶代理人/存託機構之例外性技術上的系統功能異常。此外,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公司(法國)並不欲向部份投資人或中介機構發送有關基金資產組成之資訊,其可能促成逾時交易及擇時交易的操作。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公司(法國)禁止即時傳送其投資組合當前之組成內容。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公司(法國)已實行一有關於基金投資組合傳送予外部第三人之程序。該程序適用於所有開放式基金,並規定了發送日與核算日之間的最短時差。
由於會對所有股東的利益構成負面影響,本公司不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與市場選 時或其他過量交易有關的投資。選時為一種套利策略,涉及利用基金每日發行價格及 一般市場動態的不一致而為基金交易。過量交易包括似乎跟隨特定選時模式或有過度 頻繁或大規模交易特徵的個人或群體的證券交易。除了董事酌情拒絕認購的一般權力外,股東利益不會因選時及過量交易之實施而受到 影響,包括容許董事運用公平價值定價以決定淨資產額的可能性及以實物形式之買回 (指以基金所屬之投資標的為交付而非以現金支付股東) 代替依買回價作出之現金支付。 此外,於基金計價點而標的市場關閉交易時、及因現行市場狀況致最近可得之市場價 格可能無法正確表達基金持股之公平價值時,本公司有權利用公平價值技術。 當公司認為會損害股東權益之過量交易發生時(例如股份在買入後 90 個曆日內被買回 或轉換,或交易似乎遵循某個時機形態,或交易具有極度過量或頻繁之特性),則會特 別執行公平價值定價和以實物形式買回。董事可自行酌量執行公平價值定價和以實物 形式買回。 公司引起之成本將被列入公平價值定價以符合過量之交易。這些成本包括可歸屬到交 易之佣金、印花稅(可適用時)、存託及保管費及管理費,且讓各股東分擔這些成本將 不甚公平。 此外,在懷疑有過量交易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將共同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併,作為決 定某人或某群體可否被視為牽涉在過量交易中。因此,董事對被其視為從事過量交易 投資者的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保留拒絕的權利。本公司可進一步強制買回被合理懷疑 從事過量交易投資者的股份。 如購買任一類股份後 90 個曆日內買回者,主要經銷商得收取最高達買回總金額 1%的 交易費。股東應注意如股東於自買回日之前 90 個曆日內認購本公司股份,縱使其中部 分股份係於買回日的 90 個曆日之前所認購,該股東仍可能被收取上述交易費。主要經 銷商應向本公司支付上述之交易費。爲避免疑慮,因轉換基金而買回股份時,應支付 轉換費而不是交易費。收費將以基金之利益為考量收取之,如似乎不會收取該費用, 受影響之股東將事先被告知。
瀚亞投資基金並非為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所設計,不允許任何對瀚亞投資之投資人利益有不利影響之行為,例如擇時交易或利用瀚亞投資基金作為過度或短線交易之工具。如管理公司研判特定交易或一定期間的交易模式(根據其交易監管程序)具有頻繁或短線交易性質,管理公司得暫停、取消、拒絕或另外處理投資人之申購或轉換申請,並得採取適當或必要之措施,以保護瀚亞投資及其投資人,包括最高得按贖回股份之每股資產淨值(NAV)的2%加計罰款,付予相關子基金。
此外,客戶申購後於7個日曆日內對同一基金進行買回,將被視為潛在短線交易並列入短線交易報表進行交易監控,惟定期(不)定額、定額(不)定期、於同一基金間不同股份級別的轉換,及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如效率投資)得不納入短線交易控管範圍。
擇時交易行為係指投資人利用時間差和/或UCI資產淨值決定方式之漏洞或缺陷,於短時間內有系統地申購並贖回或轉換同一UCI之股份的一種套利方法。本公司考量擇時交易行為可能致費用增加和/或稀釋獲利而影響本公司績效,故不接受之。因此,就任何可能或看似與擇時交易行為相關之申購或轉換股份之申請,本公司保留拒絕之權利,並於保障投資人權利不受此等行為影響之目的下,保留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之權利。除具收取贖回費用之一般權力外,本公司如認投資人屬短時間內有系統地贖回或轉換股份者,本公司將考慮對該投資人收取股份贖回費用。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 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壹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受益人若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將依前述之費率支付買回費用。) 上述「未滿七個日曆日」係指: 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者。
1. 短線交易的定義: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日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對於從事短線交易者,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2.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費率為0.3%。3.短線交易控管之除外規定: (1) 貨幣市場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交易; (2) 定期定額交易(RSSRSP); (3) 同一基金不同股份類別間之轉換,或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 (4)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化交易投資機制; (5) 經本公司公告將清算或合併之基金。
於 106 年 7 月 1 日起,本基金短線交易定義為「持有受益權單位未滿十四個日曆日」(含第十四日),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需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三(0.3%)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此外,若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一)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費用如下: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之資產);短線交易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2. 上述「未滿七個日曆日(含)」,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個日曆日(含)者。(二)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1. 案例一:申購人於107年5月2日申購經理公司A基金新臺幣10,000元(假設淨值為10元,換算單位數為1,000單位),並於107年5月5日申請買回,假設107年5月6日之淨值為11元。因持有基金未滿7日(5-2=3),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1,000*買回單位淨值11元*0.01% = 1元】(原1.1元,取整數位數,小數點後第1位四捨五入後為1元之短線交易費用。2. 案例二:申購人於107年5月2日申購經理公司B基金新臺幣10,000元(假設淨值為10元,換算單位數為1,000單位),並於105年5月10日申請買回。因持有基金已滿7日(10-2=8),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本公司「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超過十四個曆日(含第十四個曆日)者,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等於十四個曆日。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千分之三之短線交易費用,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未滿七個曆日(含)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詳見基金公開說明書。
新光旗下經理之基金除新光吉星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適用短線交易規定外, 統一修定如下,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1. 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7日,即持有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ㄧ(0.01%)之短線交易手續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反之,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大於或等於7日,即持有超過7個日曆日(含)者,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手續費用。
2. 前述「申請買(贖)回日」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代理機構之日期。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滿七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一(0.01%)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2) 前述「未滿七日(含)」之定義係指:以「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等於七日者。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安全為目標,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除定期定額之投資外,若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含)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或轉換,受益人需支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貳(0.2%)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該費用應併入本基金資產(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經理公司將依以基金申購日(含)起十四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或轉換之受益權單位數乘以買回日之單位淨值後之百分之零點貳(0.2%)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經理公司保留拒絕短線交易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之權利,惟經理公司得全權決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並對其認為非短線交易之投資人減免上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或其給付之時間。
「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屆滿14日者(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0.2%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不予計收,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上述「未屆滿一個月」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 ,小於14日(含)者。
野村投信系列基金(除野村貨幣市場基金、野村鴻揚貨幣市場基金或野村精選貨幣市場基金)短線交易定義為「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短線交易者需支付買回金額萬分之一的短線交易費用,該費用歸入各基金資產。各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請參考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至於「持有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日)的認定標準,係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減去原「申購日」的日期,小於或等於七個日曆日者。但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例:於20日申購,於26日贖回,則以27(贖回日T+1)-20(申購日)=7(此筆需付短線交易費)
台幣計價級別: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級別: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稀釋基金之獲利,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除按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期定額投資、同一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間之 相互轉換外,本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費用。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受益人於基金申購日 ( 含 ) 起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即申請買回或轉換者,屬短線交易。對於從事短線交 易之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時,應支付最高不超過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目前短線交易之受益人應支付百分之○.三的短線交易費用並歸入本基金之資產。此外,若 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本公司亦得拒絕該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
受益人持有任一國泰投信系列基金(除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國泰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人民幣)、國泰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美元)外)自申購日起至買回申請日次一營業日之天數小於或等於7日者,視為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為買回價金的0.01%(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1元者,四捨五入)。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及基金操作之困難,影響基金績效,本基金不鼓勵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前述之「短線交易」係指持有本基金,未屆滿14日(含第14日)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0.2%)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以外幣計價者,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上述「未屆滿14日」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銷售機構營業日(買回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14日(含)者。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基金公司對於受益人單筆申購元大系列基金後於7個日曆日內(含)買回者,將收取買回價金之0.01%(指數型基金為0.5%)作為買回費用(貨幣市場型基金、ETF及定期定額除外)併入基金資產,並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意圖短線交易客戶申購之權益。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1.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含)者,最高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二(0.02%)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同一基金買回再轉申購同一基金或定期定額除外)。 上述「未滿七日(含)」係指: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日期減去「申購日」之日期,小於七日者。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數不滿七個日曆日(含)即申請買回者,除定時定額扣款、貨幣市場基金及同一基金轉申購外,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股票型基金0.1%, 固定收益型基金0.01%) 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本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本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公司對於「持有未滿七日(含申購當日)」之受益人,視為意欲進行短線交易,將收取其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五(0.5%)之買回費用,並將該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公司同時保留拒絶接受任何意欲進行短線交易客戶申購之權利。前述買回費用之計算以本次申請買回持有期間持有未滿七日(含申購當日)之受益權單位數乘以買回日(買回申請之次一個營業日)之單位淨值後的百分之零點五(0.5%)為買回費用。定時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前述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持有華南永昌投信系列基金未屆滿7個日曆日(含)者,將收取買回價金之0.01%之買回費用。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七日(日曆日)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一(0.01%) 之買回費用。
於申購日起七天內(含)買回本基金者(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應支付買回價金之0.01%作為買回費用,買回費用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買回價金萬分之ㄧ (0.01%) 之買回費用,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受益人持有瀚亞投信系列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含第七個日曆日),即以買回日(即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減去申購日小於(等於)七個日曆日,即為短線交易。進行短線交易應支付買回價金千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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