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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博投信)來函通知,其經理之「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基金代碼:2712、2713)(下稱「消滅基金」)併入「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基金代碼:2718、2719)(下稱「存續基金」)合併乙案,合併對應級別如下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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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基金 |
存續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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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稱 |
基金代碼 |
基金名稱 |
基金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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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A2(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 |
2712 |
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T2(新臺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 |
2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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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AA(新臺幣)(月配息)(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 |
2713 |
聯博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TA(新臺幣)(月配息)(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或收益平準金) |
2719 |
二、由於消滅基金之資產規模已持續一段時間低於新臺幣 5 億元,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合併之相關規定,且消滅基金在吸引資金流入及維持投資效率等方面面臨挑戰,可能影響其達成投資目標之能力,經理公司為基金投資人之利益,決議將消滅基金與存續基金合併(下稱「本合併」)。
三、本合併之合併基準日訂於西元(下同)2026年2月6日(下稱「合併基準日」)。
四、合併基準日當天,尚未行使買回或轉換受益憑證權利之消滅基金受益人,將成為存續基金之股東,從而取得與存續基金相應受益憑證級別之股份。
五、消滅基金最後一次收益分配基準日為2026年1月29日,不欲參與本合併之受益人得於2026年2月4日下午3點半前贖回或轉換本基金,本行就前開交易將不收取任何手續費用(包含轉換手續費/信託管理費),惟提醒透過Richart/智多新僅能辦理贖回,未提供轉換服務,且智多新信託管理費將按智多新之信託契約收取(0.58%~0.98%)費用。
六、消滅基金於合併基準日前一日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基金之日止,將停止受理消滅基金之申購及買回。
七、消滅基金與存續基金之差異比較請詳見附件。
附件:消滅基金與存續基金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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