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保護宣言 (中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京分行(下稱「本行」)針對自顧客所取得個人資訊(包含個人編號在內;下稱「個人資訊」)之處理,制定本件個人資訊保護宣言(下稱「本宣言」)並予公告,以表明本行對於相關事宜之見解。
1 本行之名稱、住址、代表人姓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東京分行
〒100-0005 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2-1-1明治安田人壽大樓8樓
日本方面代表人 高森 幸太郎
2 遵守相關法令等
本行遵照「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宜之法律」(平成15年法律第57號;下稱「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手續中用於識別特定個人之編號使用法」(平成25年法律第27號;下稱「編號法」)以及相關法令等,嚴格管理個人資訊,致力維持正確暨確保安全。
3 個人資訊之取得、利用
本行於取得個人資訊時,會預先公告或通知利用目的(包含本宣言公告在內);而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則自顧客或第三人處,經由口頭、郵遞、網際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憑藉適切之適法手段取得個人資訊,予以利用。
4 個人資訊之利用目的
本行對於顧客之個人資訊,係按附件「個人資訊之利用目的」具體限定利用目的,並於達成該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予以處理。
5 取得個人資訊之種類
向顧客取得之資訊中,一般包含顧客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職業、任職公司、個人編號等。此外,顧客申辦融資時,亦可能詢問資產、收入、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情形及其他與家人有關之資訊等
6 對第三者提供個人資訊
本行所持有之個人資訊,除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外,一概不向第三人提供。
- 經顧客事先同意時
- 依法令要求提供時
- 為保護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徵得顧客同意時
- 為提振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培育而特有必要,且難以徵得顧客同意時
- 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等實施法令所定事務之過程中,有必要予以協助,而徵得顧客同意恐有妨礙該等事務進行之虞時
- 該第三人乃諸如學術研究機構之類,且該第三人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有必要經手處理顧客之個人資訊時(包含處理該顧客個人資訊之目的,有一部分係基於學術研究之情形在內;恐有不當侵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虞時則予除外,不在此列)
- 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處理顧客個人資訊之事宜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第三人辦理時
-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事業為第三人接手承受,顧客之個人資訊隨之提供該第三人時
- 與第三人共同利用顧客之個人資訊時
7 向位在外國之第三人提供
本行有可能向位在外國之第三人提供顧客之個人資訊。於此情形,本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會表明係於遵照法令規定提供必要資訊之限度內,向位在外國之第三人提供,據此意旨事先徵得資訊本人同意。
8 機敏(sensitive) 資訊之處理
本行對於「金融領域個人資訊保護準則(平成29年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暨金融廳告示第1號)」所稱機敏(sensitive) 資訊,除於該準則所載之情形,諸如依照法令等之規定,或於執行業務之必要範圍內徵得顧客同意之類外,一概不會取得、利用、向第三人提供。
(註)所謂機敏(sensitive) 資訊,乃指下列資訊。
・種族、信仰、社會階層
・病歷、保健醫療、性生活
・犯罪經歷、犯罪被害之事實
・加入工會
・家世、籍貫
・對於資訊本人可能引發不當之歧視、偏見或其他不利益,而有需要特予謹慎處理之其他個人資訊
9 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本行經常採取妥善措施,以期維護顧客資料之正確性與有效性。此外,亦盡力採取完
備措施,以期防止顧客資訊遭受不當存取、破壞、篡改、外洩、滅失、毀損等情事;採用組織上之安全管理措施、人員上之安全管理措施、物理性質之安全管理措施、技術層面之安全管理措施,並且進行包含掌握外在環境在內之適切管理。
(註)個人資料係指構成個資資料庫等(包含個人資訊之集合體,且為可容易搜尋特定個人資訊之系統性構成者)之個人資訊。
10 保有個人資料之揭露、修改、停止利用等之要求等
顧客得就本行之保有個人資料之揭露、修改、停止利用等,向本行提出要求。請向下列受理窗口提出。本行於確認本人身分後,依照法令等之規定辦理。本行將對揭露申請另外收取手續費。
(註)保有個人資料係指本行擁有揭露、內容修改等權限之個人資料。但不包含法令
所定其明顯存在與否將有損公共利益或其他利益者。
11 個人資料之委外處理
本行因委外作業等,在必要之限度內,可能將全部或一部分之顧客提供個人資料委
外處理。委外處理時,本行將對委外業者進行必要且適當之監督。
12 顧客諮詢與申訴之窗口
凡涉及個人資訊之事宜,諸如利用目的之通知、揭露、訂正、增添、刪除,個人資訊之停止利用、刪除,停止向第三人提供,請求揭露向第三人提供之紀錄,連同有關個人資訊處理之其他事項,遇有不明之處時,各種提問,由下列單位負責受理。
受理窗口:
①住址 〒100-0005 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2-1-1明治安田人壽大樓8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京分行法令遵循團隊個人資訊保護諮詢窗口
②電話號碼 03-3212-6668
③受理時間 星期一~五(紀念日、年底年初連假期間除外,不在此列)
9時30分~16時30分
13 變更
上列記載內容,有可能基於法令等之修訂或其他理由,於法令規定範圍內變更。於此情形,將於本網站等處宣達週知。
個人資訊之利用目的
本行辦理下列業務時,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本行所保有之個人資訊。
(業務內容)
1・ 存款業務、結算業務、兌換業務、融資業務、外匯業務、外國銀行代理業務、以及前述業務之附帶業務
2・ 銀行得以經營之其他業務、各種諮詢業務、以及前述業務之附帶業務
(包含未來獲准辦理之業務)
(利用目的)
1・用以進行本行所營各種交易之招攬、開戶,商品或服務之受理、管理、實施等
2・用以依照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或其他法令等之規定,於交易時確認身分並予管理;依照契約或法令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採行其他法律上處置時,用以順利辦理相關事宜
3・用以管理持續性之交易,諸如本行所營各種交易等之期日管理之類
4・顧客申辦本行所營各種交易等項目、確認顧客利用商品或服務之資格等事項、進行諸如持續性之交易之類時,用以判斷
5・用以判斷本行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否恰當
6・用以於本行執行業務所需之必要範圍內提供第三人(包含辦理授信事業時,向個人信用資訊機構之類提供個人資訊在內)
7・於接獲其他事業者等將處理個人資訊之事宜全部或一部分委託辦理之類之情形,用以適切進行受託辦理之該等業務
8・用以依照與顧客締結之契約或法律等之規定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
9・用以透過市場調查、數據分析、意見調查等方式,進行商品或服務之研究與開發
10.用以透過寄發廣告直接郵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就商品或服務向顧客提出各種相關建議(包含分析諸如經由顧客之交易歷程、網頁瀏覽紀錄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資訊,以參酌顧客偏好寄發相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在內)
11.用以進行各種交易之解約終止,以及交易解約終止後之事後管理
12.其他用以適切並且順利履行與顧客各該交易之目的
個人編號之利用目的
本行利用個人編號之目的,如下。
1.進行國外匯款等交易時,用以製作相關之法定申報文件
2.用以依照法令等之規定,製作必須登載個人編號之其他法定文件
3.用以辦理存款帳戶配發編號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