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約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安心旅行平安保險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南壽研字第111001008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依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1號令修正
保障範圍 |
最高給付金額 |
意外身故給付 (註 1) |
保險金額×100% |
意外失能給付 (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保險金額×5%~100% |
附約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安心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南壽研字第1110010089號函備查
保障範圍 |
最高給付金額 |
傷害醫療給付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
保險金額×10% |
附約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安心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南壽研字第111001008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依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金管保產字第1130433775號函修正
保障範圍 |
最高給付金額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限額調整 (註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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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發疾病而於下表所列地區接受急診、門診或住院治療者,其給付金額上限依地區不同調整如下。 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
地區 |
美加、歐洲 |
日本、紐澳 |
其他地區 |
調整係數 |
300% |
150% |
100% |
地區 |
調整係數 |
美加、歐洲 |
300% |
日本、紐澳 |
150% |
其他地區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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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給付 (註 2) |
保險金額×10%×係數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給付 (註 2) |
保險金額×0.1%×係數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給付 (註 2) |
保險金額×0.1%×係數 |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住院醫療給付 (註 2) |
保險金額×1% |
因同一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按返國後實際發生之住院費用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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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險金額係指主約之保險金額。
(註1)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2)「南山人壽網路投保安心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未保障法定傳染病,且法定傳染病係指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如: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含Covid-19)、猴痘、伊波拉病毒感染…等,請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並非依據入境國家之法定傳染病定義。
「南山人壽網路投保安心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之各項給付皆按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且不超過各項給付限額。
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以外之地區;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前180日以內未曾接受診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