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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本行基於銀行法、保險法、國內外稅務法令及跨政府協議等相關法令規定,將會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
- 特定目的:106授信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徵信、022外匯業務、067轉帳卡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001人身保險、093財產保險、065保險代理業務、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5財稅行政、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遵循。
- 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本行將您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地區:以下第3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對象:〈1〉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等〉。〈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5〉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保險公司、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國內外稅務扣繳義務人、國內外政府或稅務機關等〉。
-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行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本行〈申請各項業務專線0800-023- 123或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於本行網址〈www.taishinbank.com.tw〉查詢。
四、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將影響本行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能將您於本行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