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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
台新銀行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條款
壹、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及同意事項
-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雙方依本網銀版申請書(下稱申請書)暨台新銀行網路申辦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與申請書合稱(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申請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約定書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 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電子往來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本案授信全數清償後5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
貸款申請書亦為約定書之一部分,與約定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申請人瞭解透過網路向 貴行申辦信用貸款者,申請人須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須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申請人身份識別與同意約定書各條款之依據。
一、聲明暨申請事項
- 茲聲明約定書資料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或授權有權人員代為填寫並經申請人審核正確無誤。申請人聲明以上所載資料以及為申請貸款所另提供之證明或補充文件均屬真實,且同意 貴行得查證、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該等資料與該證明或補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勞保卡、執照資格證明、不動產登記謄本、稅務文件、戶籍謄本等)暨其所載內容,並得向有關單位(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等)進行信用徵查與提供資料。
- 申請人授權 貴行於發現申請人①漏未填載申請金額、借款期間,或漏未勾選產品類型;或②填載之借款期間逾越產品類型之上限、或填(勾)選之申請金額及產品類型與申請人先前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 貴行得以電話與申請人確認並取得申請人同意授權後代為填載或勾選,申請人嗣後不因該申請金額或借款期間非申請人填載或產品類型非申請人勾填而對 貴行表示異議。
- 申請人瞭解 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辦理,並依前述目的將申請人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 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申請人權利者,申請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 申請人瞭解 貴行保有核准借款與否及決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本金及利息攤還方式及費用之權利。 貴行受理申請人之申請,並不表示 貴行即有撥貸之義務,申請人不得以此對 貴行為任何請求。如無法核給上述貸款產品或(及)申請金額時,申請人同意以 貴行核給之金額與貸款條件為準,不再重新填寫申請書。
- 貴行得於提供前揭貸款商品之資訊範圍內使用前揭申請人資料。除申請人通知 貴行終止申請外, 貴行均得於前揭目的範圍內繼續使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其方式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為之。
- 申請人聲明得以本申請書所載基本資料更新申請人與 貴行往來各項業務之基本資料內容,並於 貴行核貸本借款核准之日起生效,若遇本借款因故未能核准時, 貴行須依申請人之請求,始得按此申請書所載之個人資料更新或補充。
- 申請人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向 貴行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各項權利。
- 申請人知悉倘不提供申請書之個人資料時, 貴行將無法順利依申請人之申請提供所申請商品資訊服務之相關訊息。另外,申請人瞭解於要求提供逾越自身風險承受等級之不合適商品或服務者,或申請人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評估資訊者, 貴行有拒絕之權利。
- 申請人瞭解本項貸款案件之申請,尚需經 貴行徵信單位審核核准,申請人同意於 貴行於確認最終之核准借款條件(包括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等)後,與 貴行以書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完成相關對保程序。
- 申請人瞭解自 貴行核貸本項貸款後,如申請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申請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 申請人聲明本次信用貸款之申請作業並非透過代辦公司辦理,亦無 貴行員工與其他金融同業人員共同於同一時間向申請人辦理收件或對保之情事。
參、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書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本約定書內容,當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逾至少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了解約定事項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所載內容。
第一條 銀行資訊
- 銀行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4小時客服專線:(02)2655-3355
- 申訴處理專線:(02)2700-3166及0800-079-885,申訴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及13:30-17:30
- 網址:www.taishinbank.com.tw
- 銀行電子信箱:csr@taishinbank.com.tw
-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 號
- 傳真號碼:(02)5571-9396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指會員端電腦或行動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器(PDA)或其他新種配有行動通訊模組之設備,下稱「個人行動通訊設備」)等經由網路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 「電子文件」:指本行或會員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如: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
-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之元件下載/安裝;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 本行應以一般會員認知之方式,得不定期於本行網站或以電子郵件方式於告知會員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以下各項服務若因主管機關或本行認定需增減服務項目者,悉依本行當時之活動或公告規範辦理,並得直接於本行網路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會員,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信用卡產品線上申請會員資格:
- 申請人憑任一本行信用卡正卡或附卡資料(包括但不限任一信用卡資料及各項原申辦信用卡個人資料),完成本行信用卡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會員申請程序。
- 信用卡產品線上申請會員服務內容包括:
- 信用卡帳款查詢服務
- 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須為正卡持卡人)
- 信用卡紅利點數查詢(須為正卡持卡人)
- 信用卡預借現金服務
- 各項個人化功能服務
銀行產品線上申請會員資格:
- 申請人憑各項原開戶資料及本行電話理財密碼或任一晶片金融卡,完成本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會員申請程序。
- 銀行產品線上申請會員服務內容包括:
- 新臺幣 / 外匯各項查詢、定存服務
- 貸款明細查詢服務
- 基金 / 有價證券 / 信託業務查詢服務
- 信用卡各項功能服務
- 各項個人化功能服務
上述會員資格如親臨本行櫃台申請全功能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會員資格,原網路產品申請資格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會員留存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之各項資料應保持正確、有效,如會員資料變動而未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更新原留存資料,因而致使本行訊息無法傳達或無效通知,造成會員不便與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 本行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 本行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 本行因會員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會員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本行確認。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七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營業時間時(交易時間依頁面提示或本行網站公告為主),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費用
- 會員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會員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會員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 本行前項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 會員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 會員於契約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 會員對本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 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會員時,須同時與本行約定「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密碼必須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
- 會員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本行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契約之各項服務。如欲恢復使用,應依本行指定方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係互為援用,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本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 本行應於每月對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 本行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 會員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 會員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會員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會員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本行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 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 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會員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 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 會員使用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如已自設登出時間,另依約定辦理),本行將自動將會員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簽退。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行及會員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本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契約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契約或暫停
本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終止本契約:
- 會員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 會員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 會員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基於安全性考量無需另行通知會員,即自動暫停會員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或其他電子支付功能。
- 經政府機關通知或本行依客觀事實研判帳戶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包括但不限利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套利等)。
- 會員如連續十二個月未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如會員仍須繼續使用,得透過本行指定方式重新申請或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辦理復用。
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應以書面通知或於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於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並於該書面或公告內容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掛失
會員利用本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之各項掛失(包括金融卡、存摺、存單及印鑑掛失等,但不含支票掛失),其中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妥金融卡掛失者,即視為完成正式掛失手續,會員無須再至原開戶單位辦理書面掛失手續;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金融卡以外之其他項目之掛失者,本行僅為暫時止付,會員仍應於本行營業時間內親臨櫃台書面完成掛失手續。
第二十五條 文書送達
會員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會員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契約中會員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六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九條 契約分存
本約定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乙份為憑。約定書得由會員於申請時複製約定書內容,或可隨時至本行網站下載最新約定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