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微型企業飛速貸,開始線上申請吧!

  • STEP1
    基本資料填寫
  • STEP2
    公司身分認證
  • STEP3
    負責人身分認證
  • STEP4
    申請完成
非必填
*公司營業地點
*貨款資金用途


  • 壹、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告知事項
  • 貳、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得辦理之事項
  • 參、 聯徵查詢同意書
  • 肆、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 伍、 申請人聲明及瞭解事項

壹、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申請人(負責人)的隱私權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向申請人(負責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申請人(負責人)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蒐集之目的:
(一)共通特定目的:040行銷(包含但不限於台新金控共同行銷、台新銀行數位通路/電話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以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遵循。
(二)業務特定目的:
授信業務:106授信業務、001人身保險、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65保險代理業務、067轉帳卡業務、068信託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093財產保險、094財產管理、111票券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徵信等。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如申請人(負責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影像、語音、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等) 、申請人訪問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線上瀏覽行為相關資訊(例如:Cookies、廣告識別碼、供應商識別碼等)及其他詳如各項業務申請書及相關業務申請文件之內容,並以台新銀行與申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申請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公用事業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二)如申請人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時,申請人係採用他行存款帳戶作為身分驗證者,申請人所提供的他行存款帳戶資料,將會被傳送至財金公司之「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檢核」機制進行驗證,以檢核他行存款帳戶之有效性。
(三)如 申請人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線上申辦信用卡)時, 申請人係採用他行信用卡作為身分驗證者, 申請人所提供的他行信用卡資料,將會被傳送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輔助持卡人身分驗證平臺」,以檢核他行信用卡之有效性;若 申請人係採用他行存款帳戶作為身分驗證者, 申請人所提供的他行存款帳戶資料,將被傳送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機制進行驗證,以檢核他行存款帳戶之有效性。(四)如 申請人於台新銀行官網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為相關交易行為時, 申請人係採用電信認證作為身分驗證者,台新銀行將會自 申請人所提供的手機門號SIM卡之電信業者,就 申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繳款紀錄及電信評分等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與利用。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包含但不限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二〉地區: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三〉對象:1、台新銀行〈含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台新銀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等〉。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5、經申請人同意之對象〈例如:保險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公用事業單位、與台新銀行共同行銷、交互運用或共享客戶資料之公司、與台新銀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國內外稅務扣繳義務人、國內外政府或稅務機關等〉。〈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國際傳輸 申請人(負責人)的個人資料。
四、 申請人(負責人)就台新銀行保有 申請人(負責人)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向台新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二〉向台新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三〉向台新銀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四〉向台新銀行請求個人資料可攜權或拒絕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需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且個人資料當事人為歐盟境內之公民)。〈五〉向台新銀行請求停止電話行銷。
五、如 申請人(負責人)欲行使上述第〈一〉至〈四〉項權利,得向台新銀行各營業據點或客服(申請各項業務專線0800-000-456或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洽詢。如欲行使第〈五〉項權利, 申請人(負責人)除得透過上開管道行使權利外,並得於電話行銷受話時向台新銀行請求之。
六、除台新銀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 申請人(負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申請人(負責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將影響台新銀行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申請人相關服務,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台新銀行可能將 申請人於台新銀行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敬請見諒。

貳、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得辦理之事項
申請人同意台新銀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得辦理以下事項:(一)台新銀行受理申請貸款程序,得請 申請人提供審查所須之資料,若 申請人或關聯人拒絕提供;或經審查 申請人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台新銀行得立即與 申請人停止業務往來或拒絕 申請人申辦貸款。(二) 台新銀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發現 申請人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 申請人或關聯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台新銀行得要求 申請人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 申請人或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申請人逾期仍不履行者,台新銀行得通知 申請人終止已簽訂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下各項約定條款。

參、聯徵查詢同意書
一、申請人同意台新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財政部關稅總局、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 申請人(機構、行號)資料(含報關資料),且亦授權台新銀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 申請人(機構、行號)資料(含報關資料),特此聲明。
二、申請人同意台新銀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 申請人(機構、行號)之(1)租賃與分期交易相關資訊。(2)「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第3條所定之必要資料。(3)「銷售額檢核資訊」,係財政部提供資料,比對109年1月起任一月之銷售額是否未達新台幣20萬元。(4)廠商進出口資訊(P02),係依據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經財政部核定建置並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之報關資料。

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稱基金)為政府捐助之公益法人,旨在提供信用保證,補充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信用,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進而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增進我國經濟成長與社會安定。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申請人隱私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告知 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基金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辦理信用保證之徵信、授信(審查和後續管理)、債權管理、履行信用保證責任、客戶管理與服務、輔導或推介、協助獎項申請、業務推廣和教育訓練、風險管理和研究、統計調查與研究分析、費用或債權(務)之收付及帳務處理、資料或行政管理及其他合於申辦業務或事項、基金章程所定業務或基金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備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識別類(如姓名、聯絡方式、身分證統一編號)、家庭情形及其他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之資料類別,如票據信用、債務信用、財產或所得、企業經營、財務交易、商業活動、交易情況…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自申請(含經由金融機構、輔導單位或轉介單位申請)辦理基金相關業務時起至該業務作業執行完畢,並於雙方(含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間權利義務均已了結後保留五年(法令規定保存期限較長者依其期限)。
(二)地區:臺灣地區及業務所需之臺灣以外地區。
(三)對象:基金、基金委託處理業務之機構及第三人、監管機關、基金主管機關、其他與蒐集特定目的業務有關之機構。(四)方式:客戶服務拜訪聯繫、薪傳課程活動通知、各項審查作業等,並將於必要時提供資料至前述利用對象進行相關作業,及其他為達上開蒐集之目的所列項目之合理利用。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申請人就基金保有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方式向基金個資因應小組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基金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基金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基金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基金如未依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申請人得向基金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基金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惟因基金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申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基金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惟因基金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申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提供充足且正確資料時,可能因無法進行審核或處理作業,致基金無法提供信用保證或相關業務服務或影響辦理時效。
六、個人資料蒐集來源: 申請人或業務相關人提供、 申請人往來之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會員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稅捐單位、財政資訊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單位或轉介單位、與蒐集特定目的業務有關之機構。

伍、申請人(申請人)聲明及瞭解事項
申請貸款之 申請人,聲明及瞭解以下事項:
(一)本次申請之貸款,未有透過代辦公司辦理。
(二)除台新銀行向 申請人收取費用外(最終費用以載於台新銀行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等約據書類為準),並無台新銀行員工或其他人員向 申請人收取額外費用或報酬。
(三)本次申請之貸款所提供台新銀行之申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在職證明、勞保卡、收入證明、不動產登記謄本或公司財務資料文件等),均為未經變造或偽造之真實文件。
(四)本次申請貸款之資金用途已詳實填寫。
(五) 申請人瞭解台新銀行處理個人消費性貸款為信用貸款者,台新銀行申請流程尚應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及 台新銀行內部規範,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1.本次信用貸款經台新銀行核准後,不論 申請人是否動撥,台新銀行將立即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遵循DBR22倍的控管規範。 2.若本次信用貸款之資金用途為指定代償其他銀行負債,經台新銀行撥款後, 申請人應自行向被代償銀行確認債務已確實清償。
(六)申請人同意台新銀行得以電話行銷台新銀行之存款、放款、信用卡、保險及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
(七) 申請人得隨時向台新銀行提出停止電話行銷之要求,其方式及管道包括但不限於:(1)電話行銷受話時。(2)透過客戶服務專線 (02)2655-3355 。(3)透過官方網站、網路銀行、行動網銀或其他台新銀行提供之管道。申請人瞭解若未符合上述情形,除讓 台新銀行有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要求及台新銀行內部政策外,同時也會嚴重影響 申請人權益。 申請人於此聲明以上事項皆屬事實。

注意事項
  1. 請務必詳實填寫申請書,以免影響申請額度權益。
  2. 本行保留最終審核核貸與否、貸款金額、貸款利率及各項條件之權利。
  3. 本行未與任何代辦業者或行銷公司合作辦理貸款事宜,請您留意,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4. 申請過程中有任何疑問,請於營業時間9:00 AM至5:30PM洽詢中小企業貸款專線0800-000-456按7,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