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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政府特制定「票券金融管理法」,並於90年7月9日公布實施。以下分別就法條內容、對票券商未來發展之規劃及對金融市場之影響做一簡介。
一、法條內容
「票券金融管理法」共分為總則、設立及變更、業務、財務、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罰則及附則等8章,共計74條條文,茲就重點條文彙整說明如下:
1.健全貨幣市場交易有關規定:
(1)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及「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外,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第5條)
(2)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 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第22條)
(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或債券自營業務,應揭露買賣價格。(第24條)
(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機構之設立許可制。(第7條)
(5)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買賣之最低面額及承銷本票之發行面額,由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23條)
(6)訂定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及無實體交易規範。(第26條)
2.強化對票券商監督管理之規定:
(1)規定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商同業
公會登記,不得執行業務。(第11-12條)
(2)票券商買賣及持有關係人企業之短期票券、債券之限制規定。(第28條)
(3)票券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主關機關對票券商有檢查權及處分
權。(第43-45條)
3.增強票券金融公司經營體質之規定:
增加經營業務項目(第21條);加強授信業務之限制規定及對利害關係人
交易之管理(第30、31、49、28條);加強資金來源及運用之管理(第9、37-
40條)及增闢籌資管道得發行公司債(第39條)。
二、對票券商未來發展之規劃
1.解決目前經營困境:
票券商目前經營之問題,主要為承作保證業務量過高,須承擔過高之信用
風險,而且票券商除自有資本外,大多以向金融機構拆借或以附買回條件交
易方式取得資金,資金來源不穩定,倘一、二家票券商發生問題,即可能產生
資金緊縮。因此財政部制定「票券金融管理法」之目的,除了擴大票券商之業
務範圍,減少對保業務之依賴,強化其交易商之角色,並准許其發行公司債,
使其資金來源多元化。
2.可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尋求轉型:
此外,主管機關也很鼓勵票券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母銀行或其
它票券公司合併,以擴大經濟規模,提高競爭力;或亦可依「金融控股公司
法」轉型為控股公司,發揮經營綜效及充份運用資源。
三、對金融市場之影響
1.提升票券金融管理之法制基礎,健全貨幣市場交易:
由於目前票券市場規模龐大,票券商及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家數過
多,且短期票券之發行量及交易量成長快速,有必要健全明確的法制基礎來
規範,因此訂定「票券金融管理法」,除可落實對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外,並
可使處罰規定更為明確。
2.建立完整之信用評等制度:
由於該法規定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
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及「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外,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因此,對於債信良好且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企
業,將來就可以發行免保證之商業本票來籌措資金,無須再經金融機構保證,
不但降低企業之發票成本,更有助於發揮真正直接金融市場之功能,以健全金
融市場之發展。
3.建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制度:
該法訂定短期票券發行規格標準化之規定,並建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
結算、清算制度,買賣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以期藉由改進短期票券人
工交易之方式,來消弭短期票券偽造、變造、遺失、被盜等問題,提高短期票
券交易、交割及結算之效率性與安全性,有助於提升工商企業在貨幣市場籌資
之穩定性及可信度。
4.健全無實體化之法制基礎:
鑑於目前已有登錄形式之公債,為因應未來短期票券無實體化之發展趨
勢,訂定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無實體之登記形式發行之相關規定,如此一來可
降低企業之發票成本,進一步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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