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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

   
 
辦理事項
具備文件
說 明
表格下載
現股過戶
集保領回
融資現償
1.   出讓人原留印鑑
2.   受讓人印章 (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
4.   股票交付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或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5.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6.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7.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1.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只限上市公司);已興櫃之董、監事大股東本人之股票自興櫃掛牌日起,依規定不宜私下轉讓(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除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經櫃買中心以正式函文解釋認定者外)。
2.
  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及相關表單應加蓋父母雙方印鑑《依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89)台財證(三)第五四一六六號函辦理》;依規定受讓人為未成年股東須另檢附資金來源證明。
3.
  若為二等親以內親屬間之實際買賣轉讓,採私下轉讓過戶者,需檢附稅捐機關所核發之支付價款證明及繳交證券交易稅單
4.
  法人股東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5.
  華僑及外國人應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文件影本。
    *外國法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須檢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書。
6.
  從集保帳戶中領回之股票,係登記在集保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取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並須載明證券所有人戶名或其他證明文件。
7.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8.
  依證交法22條之2第1項第3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9.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由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孳息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或取得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以辦理「變更名義」過戶。
10.
  公開發行公司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須檢附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11.
  融資現金償還之股票,於過戶前,交付清單及轉讓過戶申請書應由融資單位加蓋現金償還章。
12.
  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私下轉讓),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1.   股東印鑑卡
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3.   孳息讓與同意書
贈與過戶
1.   贈與人原留印鑑
2.   受贈人印章 (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
4.   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影印本一份
5.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6.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7.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下列情形視為贈與:
1.
  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2.
  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述之支付款項證明,股東需先向稅捐單位申請後,檢附稅捐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再向本公司辦理贈與過戶。
3.
  捐贈予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應檢附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證明辦理過戶事宜。
     
     
1.   股東印鑑卡
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繼承過戶
1.
  股票繼承人印鑑
2.
  股東印鑑卡:股票之繼承人每人一張(舊戶免附)
3.
  股票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5.
  被繼承人股票 (受讓人處蓋妥繼承人印鑑)
6.
  繼承系統表
7.
  遺產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定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8.
  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
9.
  所有有權之繼承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繼承人如為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10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
11.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12.
  受託人填具委託書並蓋妥印章,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備查
1.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時,請先向本公司查詢或申請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點的持股證明(依其持有股數向稅捐機關申報遺產)。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供足以證明之合法繼承文件。
3.   繼承人為外國人時,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正機構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4.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具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5.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6.   被繼承人為榮民時,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安置機構或其住所地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應檢送由遺產管理人填具之過戶申請書及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辦理股票過戶
7.   繼承人如為外國人時,辦理繼承過戶外屬其名義變更部份(往生後衍生之孳息)需先扣繳或提供居住滿183天之證明。
  本國股東得以戶政機關印鑑證明書替代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股東應檢附護照、居留證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用紙之證明文件,股東若須留存正本時,請自行影印,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於影本上蓋妥所有繼承人之印鑑,連同正本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正本加蓋已過戶章後返還股東)。
  繼承人有數人時,繼承系統表可僅由申請繼承股票之人加蓋印鑑章;但遺產分配協議書則應由全部繼承人加蓋印鑑章認可,方能受理。
  股東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之股數,應不得高於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所載之股數。
1.
  股東印鑑卡
2.
  繼承系統表
3.
  股票分配協議書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5.
  代辦委託書
6.
  持股證明申請書
7.
  股票繼承過戶辦法
8.
  辦理股票繼承過戶應具備之資料表
信託過戶
1.
  出讓人原留印鑑
2.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
4.
  信託契約或遺囑
5.
  稅務機關有關之證明文件
6.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7.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8.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若股票自集保領回者,應另附股票交付清單)
1.
  依證交法22條之2第1項第3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轉讓取得,須另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轉讓持股申報書。
2.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託人時,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3.
  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4.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股票受託人變更時,應檢具「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函(變更事由相關文件),連同股票及過戶申請書至本公司辦理『名義變更』。
5.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份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之證明文件。
6.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信託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7.
  信託財產歸屬於非委託人者,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之證明文件。
   
a.
  自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b.
  他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贈與稅完(免)稅證明。
8.
  以集保之股票為信託標的者,其信託之表示及記載事項應依有價證券集保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9.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1.
  股東印鑑卡
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其他過戶
1.
  出讓人原留印鑑
2.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
4.
  股票交付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或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5.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舊戶免附)
6.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7.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8.
  抵繳股款同意書(抵繳股款另附)
9.
  經濟部核准函(公司合併另附)
1.
  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2項「公開收購」,須檢附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章,另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核准公開收購之證明文件。
2.
  符合證期局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150條第4款所定事項購入,須另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3.
  依公司法第274條規定,A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以B公司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檢附A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
4.
  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A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者,應檢附A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並以「A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登記。
  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依公司法條164條及165條規定辦理。
5.
  兩家公司合併,存續公司辦理消滅公司所投資之公司股票,應以「吸收合併」之名義理變更。
6.
  向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購得之股票辦理過戶時,須檢附上開人員自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http://newmops.twse.com.tw申報轉讓日報表。
1.
  股東印鑑卡
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同一股東戶號合併
(歸戶)
1.
  存在戶及被併戶之原留印鑑
2.
  被併戶股票
3.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1.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建議事項 股東若已將股票送存於集中保管帳戶中,可備妥相關文件,直接透過其證券商申請,向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私下轉讓、贈與及繼承過戶事宜(不須先領回股票再辦理現股過戶),由證券商透過集保結算所以帳劃撥方式辦理。
相關條文 股務處理準則第11、18、19、20、23、24、25、26、27、28、35、43、45、46、48條。 證券交易法第10、22條之2、25、48條之8、150及信託法第36條。
公司法第131、197、27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民法第1138~1140條。
原證期會98.8.13(92)台財證(三)字第0920137101號函、第092000969號函、85.10.17(85)臺財證(三)字第57849號函、79.5.15(79)臺財證(二)字第00998號函。
經濟部94.06.07經商字第09402410621號函、94.09.27經商字第09402420610號函檢附之94.09.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
68.3.21(68)財北國稅參字第34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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