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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

   
 
辦理事項
具備文件
說 明
表格下載
質權設定 (現股)
1. 出質人原留印鑑
2. 股票
3. 質權人印鑑
4. 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應於「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內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或由質權人出具同意書領取。
1. 質權設定/ 解除申請書
質權解除 (現股)
1. 出質人原留印鑑
2. 質權人原設定印鑑
3. 股票
4. 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
質權設定期間所生孳息如未領者,應於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內註明孳息由出質人或質權人或由質權人出具同意書領取。
1. 質權設定/ 解除申請書
劃撥質設/質解(集保) 請股東自行洽證券商辦理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出質人及質權人免向公司辦理)登記。  
質權移轉
1. 質權移轉申請書
2. 由原質權人出具公司函文
3. 質權人移轉公告(資產管理公司另附)
4. 股票
5. 借貸契約
6. 通知出質人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
1. 由原質權人出具函文記載質權移轉事宜,填具股票質權移轉申請書,並加蓋原質權人及新質權人之原留印鑑,連同股票、通知出質人存證信函辦理質權移轉。
2. 如為資產管理公司身分者,應另檢附質權移轉公告。
1. 質權移轉申請書
建議事項 股東若已將股票存於集中保管帳戶中,可向原證券商之集保櫃檯辦理〝集保設質〞;不須先領回現股再向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質權設定」手續。
相關條文 股務處理準則第38、39、47條及原期會76.05.16台財證(二)第4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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