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過戶股票掛失 |
1. |
|
股東原留印鑑 |
2. |
|
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持有人、股票種類及字號、股數等) |
3. |
|
股票掛失申請書 |
4. |
|
身分證正本 (親自辦理時) |
5. |
|
委託書 (委託辦理時) |
6. |
|
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
|
1. |
|
掛失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書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2. |
|
掛失已辦妥過戶之股票,其股票號碼可向本公司查詢 |
3. |
|
向本公司辦理股票掛失,於收到本公司發給之掛失函後五日內,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印本一份及登載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本公司。 |
| ◎ |
|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
4. |
|
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
|
|
| 未過戶股票掛失 |
| 除須具備已過戶股票掛失之文件外,另檢附以下文件: |
1. |
|
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遺失者請向證券商申請補發) |
2. |
|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請先於受讓人處加蓋原留印鑑) |
3. |
|
股東印鑑卡一張 (舊戶免附) |
4. |
|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
|
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須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
| 撤銷股票掛失 |
|
若已辦理股票掛失爾後又尋獲部份股票者,應向法院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後,檢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印本一份送交本公司。 若未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則持原掛失文向股務單位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
|
| 補發掛失股票 |
1. |
|
股東原留印鑑 |
2. |
|
法院之除權判決書 |
3. |
|
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 |
|
請於股東轉讓過戶申請書之出讓人處加蓋股東原留印鑑,經核對無誤後,由股務單位加蓋核印證明章,交由股東留存於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公司或轉讓時使用。 |
|
| 建議事項 |
敬請股東儘量將所領取之股票存入往來證券商之證券存摺中(盈餘緩課未通報者除外),以減少自行保管股票而造成遺失之風險。 |
| 相關條文 |
股務處理準則第11、40條及原證期會90.10.9(90)台財證(三)字第142129號函。
民事訴訟法第557條。 |